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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23 14:56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川地税直函〔2012〕19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省级直属纳税人: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川编发〔2012〕1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直属分局更名的通知》(川地税函〔2012〕288号),从2012年6月8日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变更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自2006年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后,由于政策调整、征管系统切换等原因,导致目前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不利于信息管税及专业化管理的进一步开展。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省局同意,我局决定2012年在省级直属纳税人中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 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税务登记证件。近期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证税务机关印章为“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的纳税人,可以不换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其中,2012年8月1日起领取《税务登记换证表》,2012年9月1日起办税大厅换证。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地点成都市新南门新南路1号1楼、10楼。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一)纳税人到1楼税收服务科前台领取《税务登记换证表》,使用网络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登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http://www.sc-l-tax.gov.cn/)自行下载换证相关流程和表格。(二)纳税人如实填写《税务登记换证表》并加盖公章,连同以下资料一并提交给10楼所属管理科税收管理员: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纳税人自用房产经营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书复印件;6.纳税人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三)税收管理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审核中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应办理变更登记的,应督促纳税人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四)资料审核完毕,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修改完善工作,然后在《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签字确认,将首页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将《税务登记换证表》及附送资料装入税收征管档案。(五)纳税人持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的《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到1楼税收服务科前台办理换证手续。换证手续完成后,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签收。(六)税收服务科收回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与纳税人已签字的《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装订归档。五、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相关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换证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填写内容与附送资料的真实性。(三)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完成税务登记信息完善工作,在《税务登记换证表》首页签字确认。(四)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我局将修改纳税人的登记状态,纳税人将不能办理涉税事项。(五)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换证手续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六)其他未尽事宜,纳税人可向所属管理科税收管理员或税收服务科咨询。附件:税务登记换证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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